推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4-12-04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秦源
录入:李盛楠
审核:徐夕然
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11月25日,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先后深入社区、宾馆等场所,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宣传活动,活动中,检察官详细讲解了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希望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谁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窗体底端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强制报告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意见》将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案件归于公安机关受理,其他部门配合,有利于破解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轻度不法侵害“救济难”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申了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受理报告的权限,符合实践的需要,可使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更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监管。
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检察官寄语
强制报告是一项法定义务,是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当您发现未成年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报告,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又温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