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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中止办理的情形

时间:2018-07-03

来源:黑龙江省检察院

编辑:蔡帅

录入:蔡帅

审核: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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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中止办理:
    (一)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应当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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