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检察动态 首页/ 检察动态/

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解析之强化校园防线,杜绝校园霸凌及性侵害行为

时间:2024-12-27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王丹丹

录入:李盛楠

审核:徐夕然

【字体:  

问:小赵在学校经常受小王的欺侮,而且小王还号召其他同学孤立、嘲笑、谩骂、甚至动手殴打小赵,小赵很害怕,该怎么办?

答:小赵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学校要及时介入处理,对小赵进行心理辅导,并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小王及其家长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解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条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版权所有: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5130